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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