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