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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確實改進。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