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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及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
二、實驗內容涉及投資運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保證運用績效及收益。
三、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包括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
四、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