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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過渡銀行如發生流動性不足,得向存保公司申請提供營運資金。申請時應提出理事會會議紀錄,並檢附流動性需求分析資料、資金用途及還款計畫。
存保公司於審核前項資料後,得以過渡銀行六個月營運資金之需求,一次或分次撥付,得免徵擔保,其額度不得逾原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總額。利率適用存保公司對受接管或代行職權要保機構提供財務協助作業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