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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報及第十四條通報之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得就所受理申報、通報之資料予以分析;為辦理分析業務得向相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必要之資料。
前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就分析結果,認有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健全洗錢防制、穩定金融秩序及強化國際合作之必要時,得分送國內外相關機關。
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向第一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查詢所受理申報、通報之相關資料。
前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送、查詢之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