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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