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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並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人員或提報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及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共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