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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合作金庫之業務範圍,以專營或兼營之各級合作社、合作社團及合作業務
機關為限,其種類如左:
一、收受各種存款及儲蓄存款。
二、放款及投資。
三、票據之承受或貼現。
四、辦理匯兌及代理收解各種款項。
五、辦理信託及倉庫運銷業務。
六、代理保險業務。
合作金庫與農業金融之業務,由行政院劃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