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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運輸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