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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前項貨物存儲期間,應自進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自保稅倉庫轉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物流中心轉儲且屬海關公告定有存倉期限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
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未於第一項規定之存儲期限內售出者,應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或退回原國內產製廠商或申請補稅銷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