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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應稅貨物,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境者,受託廠商之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產品登記時,並應檢同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書,通報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委託廠商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為納稅義務人者,應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接到前項通報資料後,應另編訂產品編號,通知委託廠商,依規定報繳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