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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收入退還,係指左列各項收入,經原收入機關依據法令或事實上發現錯誤,依法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份者:
一、各機關依法徵收歸入國庫存款戶之各項歲入。
二、各機關依法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之各項收入。
三、依本細則第十五條歸入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
四、各機關依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存入當地國庫或經財政部核定之代辦機關之專戶存管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