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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臺北郵局支局掌理國際郵包、保稅展覽品進出口通關事宜。分設六股,各
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一股:
(一) 一般航空及水陸寄遞且離岸價格在美金五千元以
(二) 下並免簽證進口郵包之簽放。
(三) 外銷品復運進口案件之處理。
(四) 郵包退還及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五) 進口郵包電腦資料鍵輸、複核及普通郵包電腦派驗與銷號。
(六) 常川郵包資料之建檔與逾期案件之追蹤。
二、業務二股:
(一) 進口報單之收單、徵稅及放行。
(二) 出口報單之放行。
(三) 進口快捷郵包之徵稅及放行。
(四) 押金案件之處理。
(五) 外銷品復運進口、專案進口案件之處理。
(六) 郵包退運之處理。
(七) 保稅展覽品進口、復運出口之收單、放及轉內銷之收單、徵稅、放
行。
三、驗估一股:
(一) 一般航空及水陸寄遞且離岸價格在美金五千元以下之免簽證進口郵
包 (含聯郵小包) 之查驗及分類估價。
(二) 辦理收件人會驗及複查案件之查驗及分類估價。
四、驗估二股:
(一) 進口報單之查驗、分類估價及計稅。
(二) 出口郵包之收單、查驗及估價。
(三) 保稅展覽品進口、復運出口及轉內銷之查驗、分類估價及專用保稅
倉庫管理。
(四) 出口商標監視系統之查詢與審核。
(五) 郵局聯鎖倉庫之管理。
五、稽查股:
(一) 進口郵包 X 光之透視查緝。
(二) 進口郵包核定退還案件之處理。
(三) 無法投遞進口郵包及放棄案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