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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現役軍人、遺眷及無依軍眷,經核定眷補有案尚未配眷舍、補助貸款、輔
助購宅者,得申請分配眷舍。但軍事學校學生及退伍人員暨卹期屆滿之遺
眷,不得申請分配眷舍。
前項現役軍人之配舍,以服役滿十年以上者為優先,並自配 (借) 住眷舍
之日起扣繳房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