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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且辦理優存軍官、士官: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軍官、士官: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