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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負責轄區內軍運核實業務之督導
與執行,並將每月核實成果於次月十日前填二份報運輸署彙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