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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從事有關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產製及維修,應依下列原則,擇定對科技工業機構最有利之對象:
一、法人團體具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發展需求者。
二、科技工業機構具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得為法人團體發展軍民通用科技所用者。
三、法人團體技術能力佳,足以接受原廠之授權或驗證,以建立外購軍品之自主研發、產製、維修系統者。
前項所稱技術能力,包括專有技術、認證資格、研發創新、品質管制、成本控制、品牌經營、營業彈性、行銷通路、物料供應管理或專案計畫管理等。
第一項所稱資源,包括人力、財力、物力、知識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