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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來時,由收訓單位層報國防部。其已屆滿除役年齡者,發給除役令;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註銷除役。
前項註銷除役人員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由該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回役;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及無意願或未准回役者,應辦理退伍,轉服預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