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級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制訂教育政策與方針及頒發必要之軍事政治教材。
二、軍管區司令部發行後備軍人定期刊物,訂頒小組討論題綱,並印發軍
事學術政治教材講義。
三、師管區督導小組集會訓練之執行。
四、團管區司令部會同縣市政府督導小組教育之實施,對優秀後備軍人辦
理獎勵,並適時舉辦射擊、舉重、拳擊、柔道、游泳球類、田徑等運
動,必要時舉辦學術講座。
五、鄉鎮市 (區) 公所負責小組集會訓練 (活動) 通知之交付,及轉發並
彙報有關小組活動之紀錄與各項資料,各鄉鎮市 (區) 後備軍人輔導
組應加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