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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經核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定。申請重行核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重行核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核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經申請重行核定俸級,重行核定之俸級高於原核定之俸級,其屬依限申請者,自原核定生效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其屬未依限申請者,自重行核定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重行核定之俸級低於原核定之俸級者,自重新核定之次月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