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填註說明如左:
一、體位編號,係以身體各因素之體位代號1、2、3、4、○組成六位
數號碼表示之。自左右依次代表「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
器」「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個因素之健康狀況,以其中最低因素
為全部體位之代表。
舉列說明如左:
(一) 甲等體位:編號全部數字均為1者 (如111111) 。
(二) 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2者 (如111211) 。
(三) 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3者 (如132311) 。
(四) 丁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4者 (如124212) 。
(五) 戊等體位:編號中有 (○) 字,而其餘數字均在「3」數以上者 (
如101321) 。如其中最低數字有「4」字者 (102411) 仍為丁等。
二、體位代號有「3」、「4」、「○」者應填註疾病缺點分類號碼 (依
國際疾病分類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