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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之經歷,規定如左:
一、上校晉少將:須在上校階內具左列經歷之一:
(一)曾任重要軍職一年以上者。
(二)曾任正副主官、主管二年以上者。
二、上尉晉少校:須在上尉階內曾任指揮職、幕僚職、教育職任何一項一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重要軍職之範圍,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