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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駐外館處得依申請就下列事項出具證明:
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
二、依我國法律應由駐外館處出具者。
三、領務轄區內有關外國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駐外館處出具且未違反我國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