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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