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辦理覆審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