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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運輸公共危險物品,依有關之交通法令規定辦理。如在裝卸場地或運送途
中,因危險物品洩漏或溢出等發生意外時,應作緊急處置,並即刻報告鄰
近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