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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選舉人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者,應由主任監察員當場檢舉,予以記錄,仍准其將選舉票投入票匭,並迅即報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