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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