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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