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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為楷模。
二、檢舉一般犯罪,因而破獲。
三、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
四、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
五、一學年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六、參加全校性比賽榮獲第一名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表現優良。
七、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三名。
八、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