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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請求提供資料時,應檢具公函,敘明法律依據、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資料使用目的。但因犯罪偵防緊急需要,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再行補送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