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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得審酌權利人及義務人之意見,決定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前項執行遇有困難無法完成交付者,警察機關應依權利人之聲請,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應發給權利人限期履行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告知得以保護令為強制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