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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工程完成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完工證明文件或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依許可內容應辦及承諾事項已辦理完竣,無再辦理檢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