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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貸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囑託地
政機關,依下列方式於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加以註記:
一、土地部分:土地單獨持有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
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但土地係共有,加註作業有實際困難者,得
免予加註。
二、建築改良物部分: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
國民住宅字樣。
前項註記,於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