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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其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一、受託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受託日期。
四、申請日期。
五、受託案件辦理情形。
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者,應將前條所定基本資料事項,列入前項業務紀錄簿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