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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
申報診療費用者,保險人按其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之二倍金額追
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特約醫療機構因前項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