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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
,得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