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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七條之財務收支報表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基礎,自然人採現金收付制,法人或團體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之財務收支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勞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研究費用支出。
(四)宣傳費用支出。
(五)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六)交通旅運費用支出。
(七)雜支支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