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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
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
第二項事件終結前,少年調查官應提出輔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