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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條第三項之調解建議,應於調解會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前項調解建議者,應於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於期限內未以書面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該建議。
調解小組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提送調解會備查。
調解成立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調解會備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