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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雇主申請第三條第四款之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勞工
保險局為之:
一、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他證明
文件。
二、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
三、接受強制隔離勞工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
前項補貼,按該受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總額之日投
保薪資計算,扣除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之金額。未參加勞工保險或
就業保險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之日投保薪資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