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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