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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行署收入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後,送由主任秘書分交主管科室辦理。其關係重要者,應先呈送輪值委員核閱。重要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呈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