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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
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
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