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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