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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業課程訓練成績由司研所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填具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表
報送司法院。
實習訓練成績由占缺訓練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報送司法院。但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訓練人員如
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占缺訓練機關應隨時述明具體事由報送司
法院。
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由司法院彙整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及實習訓練成績後,
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評定。
司法院於評定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不合格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