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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
考試委員代表二人、監察委員代表一人、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
銓敘部政務次長、學者專家一人、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
長、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代表各一人、
律師全聯會理事長、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及地方法院院長兼任外
;審查個案時,應增聘轉任法官之律師登錄地區之法院院長,或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任教學校校長為審查委員,以辦理轉任者之審查事
項;必要時得邀請轉任者列席說明。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1人代行其職務。
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需事先徵詢各該法院法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