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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其行政事務,應分別互為代理;合議審判審判長由該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