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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各該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但為辦理專案計
畫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 (條例) 明定得聘用人員者,不
在此限。
各機關現有聘用人數,超過前項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二年內處
理消化。